實施期間:自108年7月 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補助原則: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之原則,於實施期間經費用罄為止,補助數量由受理機關依分配數進行控管,補助設備各類型之補助數量得視實際需要互為流用。

申請對象:使用中大型車輛未曾受補助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設備者(不含政府機關及國營單位所屬大型車輛、申請環保署補助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

補助設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條之1第26款合於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基準型)或以下任一裝置:
1.左右兩側視野鏡頭及可顯示車身兩側影像之車內螢幕(標準型)。
2.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簡易型)。
3.可顯示車輛四周影像之環景顯示系統(環景型)。

補助金額(均未稅):
(一) 申請基準型、環景型、標準型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以每輛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助上限新臺幣 4,000元。
(二) 申請於車輛右側裝設一個外部近側視鏡並於車輛右前側裝設雷達警示系統者,以每輛以實際購置設備費用補助上限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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